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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史合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48号罪犯史合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1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9年3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史合平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史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考核积极26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史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史合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史合平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史合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合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