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永发钢管扣件租赁部与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永发钢管扣件租赁部,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85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发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经营者苏正,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东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发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51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