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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赵远兵,王世香,李友东,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9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负责人王成军,行长。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法定代表人赵远兵,经理。被告金乡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友东,经理。被告赵远兵,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香,1964年2月10日年出生,汉族。被告李友东,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XX,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金某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某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赵远兵、王世香、李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金某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某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赵远兵、王世香、李友东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要求冻结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赵远兵、王世香、李友东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