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未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志谦。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永生,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财产分割,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向原告彭某某送达了《宁乡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即2016年1月12日之前)补交诉讼费44000元,但原告彭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用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军人民陪审员  吴长连人民陪审员  姜利军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