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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余庆与被告陕西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庆,陕西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937号原告李余庆,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郑胜利,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西郊汉城南路。法定代表人路静波,该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温军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王卓,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印研所家属院平*号,该所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余庆与被告陕西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余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余庆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余庆承担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