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方淑萍与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朋达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淑萍,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朋达货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87号原告方淑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赵麻圩村赵麻圩***号。被告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朋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二区*****号。经营者杨冬,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沿江社区***组。原告方淑萍与被告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朋达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长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