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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水连与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水连,王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310号申请执行人韩水连,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被执行人王成龙,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翟店镇娥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水连与被执行人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水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稷民翟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飞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