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春荣与被执行人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荣,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方春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金碧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负责人刘树融,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刘树融,男,汉族。第三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春荣与被执行人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金碧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系第三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第三人刘树融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树融应向申请人方春荣清偿债务365201.3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