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崔某,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吕某,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温义文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