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崔某,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吕某,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温义文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