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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黄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东盛被告:黄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日,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孙培欣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销售原告的品牌服饰。截止到2014年7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089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089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丽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关系,协议书中笔迹并非是其本人所签,也未委托他人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对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黄丽进行了询问调查。被告黄丽对与原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及协议中的签名予以否认。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也认可被告黄丽并不是与原告签协议的相对人。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但被告对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予以否认,且原告也认可与其签订协议之人并非被告黄丽本人。因此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可待证据充分时,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全额退还原告郑州宝尼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名称:南阳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0013250910016666;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华东路支行),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冬泽人民陪审员  孙璘涵人民陪审员  崔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