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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白素华与任春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素华,任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白素华,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任春平,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春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财产损失费1689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春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176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