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白素华与任春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素华,任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白素华,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任春平,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春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财产损失费1689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春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176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