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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苏昆与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昆,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3行初10号原告苏昆,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诉讼代理人苏超。被告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宗军,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昆诉被告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昆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昆负担。审  判  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徐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