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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