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6号原告郝某某,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宋兆伟,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某,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文,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