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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春梅、韩凯、闫昌明、杨玉亮与李海运、赵彦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韩凯,闫昌明,杨玉亮,李海运,赵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48号(2013)山执字第75号(2013)山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打工,住X县X镇X村。申请执行人韩凯,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打工,住X县X镇X村。申请执行人闫昌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X县X路X区X排X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县X街X门市。被执行人李海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原煤炭大酒店承租人,住X市X区楼X栋X单元X号。被执行人赵彦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原煤炭大酒店承租人,X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无固定住所。刘春梅、韩凯、闫昌明、杨玉亮与李海运、赵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山劳裁字(2013)第3号裁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朔中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山阴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十月十八日、十月十九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李海运、赵彦东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李海运、赵彦东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0000元(包括本金、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