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祁小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22号罪犯祁小松,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小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缴纳14000元)。2007年4月2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8日、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祁小松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祁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6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祁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祁小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祁小松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祁小松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小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