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显银与被告宋海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显银,宋海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92号原告秦显银,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宋海健,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银与被告宋海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显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显银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显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显银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人民陪审员 宝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