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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显银与被告宋海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显银,宋海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92号原告秦显银,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宋海健,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银与被告宋海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显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显银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显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显银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人民陪审员  宝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