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玉高与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高,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317-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高。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德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以电白县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名下存于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以电白县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名下存于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80×××97)的存款2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权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