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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姬永华与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永华,刘斌,王世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45-1号申请人姬永华。被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王世川。申请人姬永华与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刘斌返还原告姬永华36166.5元,被告王世川对第三人刘斌返还原告姬永华36166.5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第三人刘斌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未履行,申请人姬永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斌给付执行款10000元,对剩余执行款26166.5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人姬永华与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斌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执行款16166.5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王世川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姬永华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姬永华与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姬永华在被执行人刘斌、王世川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祥审 判 员  张天荣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