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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永豪与周云飞、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豪,周云飞,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张永豪。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云飞。被告赵荣。原告张永豪诉被告周云飞、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计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明、代理审判员李霞参加的合议庭。经依法对周云飞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云飞、赵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豪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约定月利息1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3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永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张永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周云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云飞的身份。证据三、借条一份、农行回单及流水,证明被告周云飞借款的事实。证据四、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周云飞与被告赵荣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五:张永豪结婚证。证明原告与魏晶晶系夫妻关系,原告实际使用该银行卡,该借款属于原告的借款行为。被告周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赵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离婚证(复印件)。证据二、离婚诉状(复印件)。证据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经庭审质证,原告张永豪对被告赵荣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认为系复印件,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荣仍应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张永豪之妻魏晶晶的银行卡向被告周云飞转款49000元,原告张永豪另给付被告周云飞现金1000。当日,被告周云飞向原告张永豪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张永豪现金50000元,每月按1000元利息计算。又查明,被告周云飞与被告赵荣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云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周云飞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赵荣与被告周云飞婚姻关系存续期,被告赵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周云飞在婚续期是约定财产制,且张永豪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荣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豪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被告赵荣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云飞、赵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计 刚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