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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薛世清与田金茂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世清,田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薛世清。被执行人田金茂。申请执行人薛世清与与被执行人田金茂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金茂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