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薛世清与田金茂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世清,田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薛世清。被执行人田金茂。申请执行人薛世清与与被执行人田金茂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金茂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