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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蒋文刚与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文刚,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73号申请人蒋文刚。被申请人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0幢33号(8-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何才锋,经理。申请人蒋文刚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