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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胡先智、陈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胡先智,陈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财保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郭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宇光、申畅,均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先智。被申请人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先智。被申请人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陈丹。被申请人胡先智。被申请人陈海峰。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胡先智、陈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810657.8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我院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愿为保全承担法律��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胡先智、陈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50810657.8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格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