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韩峰、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韩峰,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33号原告张胜强。被告韩峰。被告XXX。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强诉被告韩峰、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胜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胜强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