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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韩峰、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韩峰,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33号原告张胜强。被告韩峰。被告XXX。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强诉被告韩峰、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胜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胜强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