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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范成义与赵汇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义,赵汇源,赵洪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0-1号原告范成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景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汇源。被告赵洪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47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赵汇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汇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梅红光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