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范成义与赵汇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义,赵汇源,赵洪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0-1号原告范成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景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汇源。被告赵洪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47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赵汇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汇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梅红光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