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郑某某,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郑某甲,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郑某乙,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郑某丙,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郑某丁,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郑某申请执行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于2016年1月14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