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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严三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02号罪犯严三交(曾用名严军),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尓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以被告人严三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6日该院又以被告人严三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2)米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三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5月8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4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严三交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严三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三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严三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严三交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严三交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三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