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姚龙飞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姚龙飞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保字第185-1号提请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州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威鸿,广州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龙飞(身份证号440106196103293639),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3号801房。提请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姚龙飞、王新球、何则良、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本次保全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姚龙飞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