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闫兴华与焦来贵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兴华7,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二分公司,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来贵,山东振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74号原告闫兴华。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二分公司。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焦来贵。被告山东振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0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兴华诉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二分公司、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来贵、山东振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06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琪琨名下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继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