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夏全球、熊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全球,熊鸟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凤,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全球,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熊鸟锋(系夏全球妻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公司)与被告夏全球、熊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艳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付全国、王冬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樊平担任记录。原告奔驰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全球、熊鸟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奔驰汽车公司诉称: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因购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B-A2197480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被告夏全球以其购买的牌号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已办理登记),向原告贷款406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99%,逾期年利率为年利率×150%,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12373.80元,并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又约定被告未将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的,原告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被告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10月2日,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本息334092.6元,但两被告仅归还贷款本息123738元。鉴于两被告现已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1013.52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日的利息6967.39元、罚息1704.51元。另因违约,两被告应承担违约金61020元,本案律师费10000元。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1013.52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日的利息6967.39元、罚息1704.51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年利率5.99%、逾期年利率=年利率×150%即8.985%);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020元(贷款金额的15%),律师费10000元;3、原告就牌号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2、奔驰汽车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一章第一条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逾期年利率等,第一章第十三条约定了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第二章约定了抵押担保范围;3、车辆登记信息、汽车登记信息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4、车辆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购买贷款合同项下的汽车;5、还款计划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每期还款计划;6、提前结清报价单、还款明细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已还款及欠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情况;7、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就本案产生了10000元的律师费。被告夏全球、熊鸟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因购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奔驰汽车公司申请汽车贷款。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B-A2197480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汽车贷款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被告夏全球、熊鸟锋以其购买的牌号为湘A×××××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已办理登记)向原告贷款406800元,抵押物价值为678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99%,逾期年利率为年利率×150%,违约金:贷款金额×15%,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12373.80元,并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第十三违约及其责任(一)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将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六款列举的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三)借款人须承担因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牌照费、车辆抵押登记费和解除抵押费用、车辆使用费、交通罚单及滞纳金、公证、保险、评估、拍卖、诉讼、诉讼保全费用、仲裁、律师费…(四)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5.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及银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人指定的期限内以其指定的还款方式偿还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汽车抵押合同》第一章第五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餐旅费、律师费、贷款变更手续费、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及违约金。第六条(四)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就湘A×××××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奔驰汽车公司。截至2015年10月2日,两被告已偿还贷款本息123738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1013.52元及利息6967.39元,应承担罚息1704.51元。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奔驰汽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货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从事同业拆借;(四)向金融机构借款;(五)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六)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七)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八)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九)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2012年12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奔驰汽车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许可原告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本案因两被告违约,原告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同时产生了违约金61020元(贷款金额406800元×15%)。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原告奔驰汽车公司与被告夏全球、熊鸟锋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发放了贷款,被告夏全球、熊鸟锋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夏全球、熊鸟锋逾期未还款付息,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因被告夏全球、熊鸟锋逾期未还款付息,故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1013.52元,截止2015年10月2日的利息6967.39元、罚息1704.51元,以及被告从2015年10月3日起至其还款之日止按《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比例,还约定了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020元和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3、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在借款的同时以其购买的牌号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与原告完成了抵押权登记,被告夏全球、熊鸟锋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提出“判令原告对被告夏全球、熊鸟锋所提供的抵押物(其购买的牌号为湘A×××××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夏全球、熊鸟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1013.52元及利息6967.39元、罚息1704.5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日),并从2015年10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二、由被告夏全球、熊鸟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020元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夏全球、熊鸟锋所有的牌号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11元,由被告夏全球、熊鸟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处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付全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