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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某、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魏某,肥乡县某某运输队,杜某,肥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杨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135号申请人吴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魏某,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邯郸市肥乡县。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队。被申请人杜某,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邯郸市肥乡县。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某,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魏某、肥乡县某某运输队;杜某、肥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杨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队所有的冀D×××××、冀*****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期间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队所有的冀D×××××、冀*****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挂半挂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成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