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贺静与李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静,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09-2号申请执行人贺静,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全,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贺静申请执行李全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全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xxxxx予以解除;二、将被执行人李全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