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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贺静与李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静,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09-2号申请执行人贺静,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全,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贺静申请执行李全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全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xxxxx予以解除;二、将被执行人李全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