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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裕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裕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武进横林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上阳村266号。法定代表人唐建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波、曹燕清,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金裕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福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裕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45元,合计人民币4171元,由原告常州市鑫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