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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桂茹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茹,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043号原告:孙桂茹,女,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504-1-10号。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龙潭区乙烯路3号。负责人:李树春,具体职务不详。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大街7-3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川,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茹诉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0元,减半收取即396.00元,由原告孙桂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