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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家之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家之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2号之四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伊家之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朱岗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邦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宇宁。被告:杭州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余相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家之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东���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以深圳市伊家之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谢冠东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