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中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中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东营市中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XXX项下的全部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