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公责任公司与山海关开发区秦龙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秦龙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0号原告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住宅小区四号楼108室,注册号:29965464。法定代表人陈彩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阳,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海关开发区秦龙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与被告山海关开发区秦龙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康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恒康公司以已与秦龙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长城恒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玉华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人民陪审员 辛德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