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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