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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配久诉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4号原告:郑某。被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郑某为与被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