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配久诉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4号原告:郑某。被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郑某为与被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