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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长川与汤崇文、谢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川,汤崇文,谢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5号原告李长川,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崇文,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小龙,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川与被告汤崇文、谢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李长川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