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长川与汤崇文、谢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川,汤崇文,谢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5号原告李长川,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崇文,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小龙,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川与被告汤崇文、谢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李长川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