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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鸿语,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德良,男,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钢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王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