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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2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延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华,延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2328-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华,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延巍,男,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华与被执行人延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巍银行存款29500元整,2015年11月20日本院做出(2015)肥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肥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杨泽祥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