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2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延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华,延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2328-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华,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延巍,男,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华与被执行人延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巍银行存款29500元整,2015年11月20日本院做出(2015)肥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肥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杨泽祥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