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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新程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井永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云雁、于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树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货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婺源县益和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61元,由原告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