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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甲、被害人豆二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1时许,在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豆二娟的蛋糕房外,被告人焦某甲以豆二娟开门迟为由,拳打脚踢豆二娟,致使豆二娟腰椎3、4右侧横突骨折。豆二娟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豆二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甲到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豆二娟经营的蛋糕房外喊门,以豆二娟开门迟为由,对被害人豆二娟拳打脚踢,致使豆二娟腰椎3、4右侧横突骨折。豆二娟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1月13日,被害人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对被告人焦某甲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常村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甲出生于1983年3月29日;2、辉县市公安局常村派出所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甲的到案经过;3、辉县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证实被害人豆二娟受伤后治疗情况;4、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3日,被害人以双方系夫妻关系,为使孩子不失去父爱,对被告人焦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5、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豆二娟腰椎3、4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6、证人焦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5日凌晨,得知其儿子焦某甲和儿媳豆二娟在本村豆二娟开的蛋糕房那打架,就赶到现场,看到焦某甲对豆二娟拳打脚踢,还朝豆二娟身上跺,被拉开后豆二娟去医院住院了;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5日凌晨,豆二娟给其打电话说她丈夫焦某甲在蛋糕房外找事,让其过去,其就打电话让焦某甲的父亲焦某乙过去。后其和爱人赶到豆二娟蛋糕房,其爱人进屋看到豆二娟在床上躺着,豆二娟说焦某甲把她的腰打的不会动了,其就打120把豆二娟送到医院了;8、被害人豆二娟陈述,陈述了2015年7月5日凌晨1点钟,其在蛋糕房内睡觉,其丈夫焦某甲在外面喊门,其把门打开后,焦某甲认为其开门慢了,就抓住其头发对其拳打脚踢,其就往外跑,焦某甲又追上其将其跺翻,朝其腰部跺了好几下,其就起不来了,后去住院了;9、被告人焦某甲供述,供述了2015年7月5日凌晨1点钟,其到妻子豆二娟开的蛋糕房外喊门,喊了半个小时,豆二娟才把门开开,开门后二人就吵起来,其急了,就朝豆二娟身上拳打脚踢,豆二娟往外跑,其又追上她,朝她腰上跺了几脚,豆二娟躺在地上起不来了,其拉着儿子走了,后听说豆二娟住院了。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焦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但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居芳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