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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建辉、吴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吴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89号原告:陈建辉。委托代理人:魏有法,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辉诉被告吴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应减半收取5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