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务全与覃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务全,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梁务全。被执行人覃杰,现在贵港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梁务全与被执行人覃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玉中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覃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被执行人覃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梁务全的经济损失7527.6元。现已执行回案款7527元,该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务全,申请执行人梁务全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