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航申请吴兆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航,吴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赵航,男2010年11月5日生,汉族,幼儿,住所地伊通镇五四村委托代理人赵秋菊,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伊通镇被执行人吴兆文,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职工,地址西委镇。赵航与吴兆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兆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兆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兆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