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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43号原告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云燕,经理。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邬炳祥,董事长。原告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李治国以其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辖区(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20××68号、20××66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宏森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兵审判员  吴平和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