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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于贵与河北延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河北延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2160号申请执行人于贵,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河北延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延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铁道支行有公司存款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延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铁道支行的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