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古于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0815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上述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在昌图县古XX镇XX村七组家中院内饲养的2000只肉食鸭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现因王某某饲养的上述2000只肉食鸭未到出售斤数,还在喂养生长当中,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